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是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阳江市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保证金制度、管理部门、保证金比例、考核目的与对象、考核内容与程序以及拖欠工资处理等内容。
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该办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
定义与用途: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如下:总则目的: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总则: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可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引入其他方式。省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地市级具体管理,有条件可上升为省级管理。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或申请保函,20个工作日内开户存储。

1、同时,坚持线上监管和线下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欠薪风险隐患随出随清、动态清零。
2、明确了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和缴费规定。允许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推迟退休。十安徽 推动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延长产假、护理假,增加育儿假。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黑龙江 明确了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5元。
3、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法律分析:社保缴费人员类别共分为城镇职工、居民以及农民工三种。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个人是不能缴纳五险一金的,五险一金只能由单位代缴,具体如下: 养老:单位按基数的20%缴纳(2000*20%=400元),个人按基数的8%扣缴(2000*8%=160元)。 失业:单位按基数的5%缴纳(2000*5%=30元),个人按基数的0.5%扣缴(2000*0.5%=10元),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1、减免措施: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2、工程完工且无拖欠问题,公示30日后可申请返还。人社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3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确认书,银行解除监管。未主动申请的,人社部门每半年清查并启动返还程序。工资保证金监管专款专用:仅用于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用于其他用途。
3、退还方面主体完工退还部分: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可以退还部分工资保证金。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通过法律强制手段保障工资支付,但在法律性质认定、执行机制及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争议与困境,需结合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加以解决。
5、该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工资保证金相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总则: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可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引入其他方式。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